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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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乙○○於82年3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對聲請人負債16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借款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馬公 簡易庭法官陳介安┌──────────────────────────────────────────────────────┐│附表:96年度拍字第20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鄉○○○段││119│旱│││281│2分之1│相對人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002│澎湖縣○○○鄉○○○段││508│旱│││354│2分之1│同上│├──┼───┼────┼────┼────┼───┼──┼──┼──┼────┼───────┼──────┤│003│澎湖縣○○○鄉○○○段││684│旱│││179│2分之1│同上│├──┼───┼────┼────┼────┼───┼──┼──┼──┼────┼───────┼──────┤│004│澎湖縣○○○鄉○○○段││704│旱│││344│2分之1│同上│├──┼───┼────┼────┼────┼───┼──┼──┼──┼────┼───────┼──────┤│005│澎湖縣○○○鄉○○○段││1320│旱│││1271│2分之1│同上│├──┼───┼────┼────┼────┼───┼──┼──┼──┼────┼───────┼──────┤│006│澎湖縣○○○鄉○○○段││1331│旱│││175│2分之1│同上│├──┼───┼────┼────┼────┼───┼──┼──┼──┼────┼───────┼──────┤│007│澎湖縣○○○鄉○○○段││1340│旱│││533│全部│相對人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