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學晴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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