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54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被告乙○○
甲○○原名 余碧珠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俊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霞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