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穗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穗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①因犯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2罪,分別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99號、100年度訴字第691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刑並確定;②因犯附表編號3至編號10所示之罪,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91號判決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南高分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規定撤銷原判決並自為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10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並確定;③因犯附表編號11至編號25所示之罪,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0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1至編號25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嗣經南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判決認受刑人上訴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④因犯附表編號26至編號30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31號判決後,再經南高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30號判決認受刑人上訴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規定撤銷原判決並自為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26至編號30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並確定;⑤因犯附表編號31、編號32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31、編號32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並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院、南高分院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判決所定執行刑之7年6月、5年、4年2月、
4年6月,及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2罪(各6月)之刑加計後之總和,即22年2月。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茲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就該罪與其它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0
7年2月26日簽名捺印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
3至19、26至32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或販賣毒品未遂罪;編號2、20至25均係轉讓禁藥罪,犯罪之罪質相同,並考量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且現行實務對於販賣毒品、轉讓禁藥罪之執行刑量定,僅依宣告之最高刑度就其餘每次犯行略加其刑度,暨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前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玫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轉讓禁藥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10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99年6月4日20時許│100年3月20日8時40分許│99年12月30日2時25分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17號│100年度偵字第2335、246│100年度偵字第2335、246││年度案號│││5、2757、3228、3903號│5、2757、3228、390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99號│100年度訴字第69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29日│101年5月22日│101年10月3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99號│100年度訴字第69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43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22日│101年6月8日│101年10月20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944│署101年度執字第1383│署101年度執字第2809│││號(已執畢)。│號。│號。│││││②編號3至10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0年1月1日3時15分許│100年1月5日23時許│100年1月26日0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335、246│100年度偵字第2335、246│100年度偵字第2335、246││年度案號││5、2757、3228、3903號│5、2757、3228、3903號│5、2757、3228、39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4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4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日│101年10月3日│101年10月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4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4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43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20日│101年10月20日│101年10月20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809│署101年度執字第2809│署101年度執字第2809│││號。│號。│號。│││②編號3至10之刑,經原│②編號3至10之刑,經原│②編號3至10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7年6月確定。│7年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0年3月15日17時50分許│100年3月17日12時40分許│100年3月20日11時25分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335、246│100年度偵字第2335、246│100年度偵字第2335、246││││5、2757、3228、3903號│5、2757、3228、3903號│5、2757、3228、39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4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4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日│101年10月3日│101年10月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4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4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43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20日│101年10月20日│101年10月20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809│署101年度執字第2809│署101年度執字第2809│││號。│號。│號。│││②編號3至10之刑,經原│②編號3至10之刑,經原│②編號3至10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7年6月確定。│7年6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0年3月20日18時43分許│99年9月21日1時32分通話│99年9月9日8時56分通話││││後某時許│後某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335、246│100年度偵字第3559、449│100年度偵字第3559、449││││5、2757、3228、3903號│3號│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4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日│101年7月9日│101年7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4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20日│101年8月14日│101年8月14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809│署101年度執字第2020│署101年度執字第2809│││號。│號。│號。│││②編號3至10之刑,經原│②編號11至25之刑,經原│②編號11至25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5年確定。│5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6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99年9月11日9時0分通話│99年9月16日6時47分通話│99年9月16日21時30分通│││後某時許│後某時許│話後某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559、449│100年度偵字第3559、449│100年度偵字第3559、449││││3號│3號│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9日│101年7月9日│101年7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14日│101年8月14日│101年8月14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020│署101年度執字第2809│署101年度執字第2809│││號。│號。│號。│││②編號11至25之刑,經原│②編號11至25之刑,經原│②編號11至25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5年確定。│5年確定。│└─────────┴───────────┴───────────┴───────────┘┌─────────┬───────────┬───────────┬───────────┐│編號│16│17│1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99年9月22日18時1分通話│99年9月13日17時24分通│99年9月17日16時13分通│││後某時許│話後某時許│話後某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559、449│100年度偵字第3559、449│100年度偵字第3559、449││││3號│3號│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9日│101年7月9日│101年7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14日│101年8月14日│101年8月14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020│署101年度執字第2809│署101年度執字第2809│││號。│號。│號。│││②編號11至25之刑,經原│②編號11至25之刑,經原│②編號11至25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5年確定。│5年確定。│└─────────┴───────────┴───────────┴───────────┘┌─────────┬───────────┬───────────┬───────────┐│編號│19│20│21│├─────────┼───────────┼───────────┼───────────┤│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99年9月19日15時40分通│99年9月15日10時26分通│99年9月18日10時18分通│││話後某時許│話後某時許│話後某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559、449│100年度偵字第3559、449│100年度偵字第3559、449││││3號│3號│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9日│101年7月9日│101年7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14日│101年8月14日│101年8月14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020│署101年度執字第2809│署101年度執字第2809│││號。│號。│號。│││②編號11至25之刑,經原│②編號11至25之刑,經原│②編號11至25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5年確定。│5年確定。│└─────────┴───────────┴───────────┴───────────┘┌─────────┬───────────┬───────────┬───────────┐│編號│22│23│24│├─────────┼───────────┼───────────┼───────────┤│罪名│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99年9月22日16時58分通│99年9月9日1時33分通話│99年9月10日23時34分通│││話後某時許│後某時許│話後某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559、449│100年度偵字第3559、449│100年度偵字第3559、449││││3號│3號│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9日│101年7月9日│101年7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14日│101年8月14日│101年8月14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020│署101年度執字第2809│署101年度執字第2809│││號。│號。│號。│││②編號11至25之刑,經原│②編號11至25之刑,經原│②編號11至25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5年確定。│5年確定。│└─────────┴───────────┴───────────┴───────────┘┌─────────┬───────────┬───────────┬───────────┐│編號│25│26│27│├─────────┼───────────┼───────────┼───────────┤│罪名│轉讓禁藥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2年││(不含沒收)││││├─────────┼───────────┼───────────┼───────────┤│犯罪日期│99年9月20日12時20分通│100年2月5日22時0分通話│100年2月6日13時2分通話│││話後某時許│後某時許│(交易未成功)│├────┬────┼───────────┼───────────┼───────────┤│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559、449│100年度偵字第3552、424│100年度偵字第3552、424││││3號│0號│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3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9日│106年9月29日│106年9月2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3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30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14日│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24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020│署106年度執字第3165│署106年度執字第3165│││號。│號。│號。│││②編號11至25之刑,經原│②編號26至30之刑,經原│②編號26至30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4年2月確定。│4年2月確定。│└─────────┴───────────┴───────────┴───────────┘┌─────────┬───────────┬───────────┬───────────┐│編號│28│29│30│├─────────┼───────────┼───────────┼───────────┤│罪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0年2月10日9時31分通│100年2月23日19時35分通│100年2月28日17時35分通│││話後某時許│話後某時許│話後某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552、424│100年度偵字第3552、424│100年度偵字第3552、424││││0號│0號│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3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3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9日│106年9月29日│106年9月2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3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3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30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24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165│署106年度執字第3165│署106年度執字第3165│││號。│號。│號。│││②編號26至30之刑,經原│②編號26至30之刑,經原│②編號26至30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4年2月確定。│4年2月確定。│└─────────┴───────────┴───────────┴───────────┘┌─────────┬───────────┬───────────┬───────────┐│編號│31│32│(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不含沒收)││││├─────────┼───────────┼───────────┼───────────┤│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6日上午某時許│100年3月17日下午某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819號│101年度偵字第81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0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0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27日│106年11月27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45號│署107年度執字第545號││││。│。││││②編號31至32之刑,經原│②編號31至32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4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