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2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鄭悉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素貞 、 周佳玲 及 王祥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9,931元,故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