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博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許博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
毒聲字第35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檢驗醫學部毒物室鑑定,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08年11月14日報告編號10811-1、10811-2、10811-3、10811-4、10811-5、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6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1.615公克、驗後淨重1.606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3.594公克、驗後淨重3.585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1.647公克、驗後淨重1.638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1.631公克、驗後淨重1.622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3.608公克、驗後淨重3.599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455公克、驗後淨重0.44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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