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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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請人 王誠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峯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0元,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三、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石峯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債務人。
四、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容,債務清償日期約定為「不定期限」,故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債權已屆期未清償之相關釋明文件。(如有約定清償日或借款時間之借據、有到期日記載之本票,如未載到期日應陳明提示日,或提出催告債務人或其繼承人清償欠款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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