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理人 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605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並陳報相對人邱◯◯之完整性名。
二、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孔信雄 業於民國97年9月6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三、本件聲請人係依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九條第㈤項「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故本件聲請因債務人自109年1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而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時,應提出催告債務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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