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鄭悉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紫緒陳昭輝陳戴靜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7,628元,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504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等於民國110年7月27日簽立變更借據契約後,其中相對人陳紫緒簽立之授信約定書影本。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電腦查詢明細(須可看出現欠金額、利息起算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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