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862號
抗 告 人  劉建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何秀羚 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
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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