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862號
抗 告 人 劉建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何秀羚 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
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