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78號聲請人馥麒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8日以97年度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7年度除字第14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合作金庫圓山分行│96年12月5日│32,600元│WK0000-000│││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