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65號原告 高東興 被告 許鐘西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公共危險犯罪嫌疑,因認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命在本院99年度易字第732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之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瓊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