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債權人 彭惠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淑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所提本票四紙均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請另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並表明正確之利率(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