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告 郭生富
侯村吉 侯匆益 郭凱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鎮鳴 被告 郭智慧
郭文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千琴 被告 郭瑩澤
郭瑩宗 郭東翁 郭東福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郭瑩銓 被告 郭子暘郭榮樹
李先里郭文吉 之繼承人 郭調貿 即郭文吉之繼承人 郭調詞 即郭文吉之繼承人 郭淑緣 即郭文吉之繼承人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郭榮星 被告 郭明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坐落臺南市○○區○○○○段○○○○號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並請兩造查明郭文吉之繼承人即 郭李先里 、郭調貿、郭調詞、郭淑緣是否已就上開土地辦妥繼承登記。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周素秋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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