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告 郭生富
侯村吉 侯匆益 郭凱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鎮鳴 被告 郭智慧
郭文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千琴 被告 郭瑩澤
郭瑩宗 郭東翁 郭東福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郭瑩銓 被告 郭子暘 即 郭榮樹
郭 李先里 即 郭文吉 之繼承人 郭調貿 即郭文吉之繼承人 郭調詞 即郭文吉之繼承人 郭淑緣 即郭文吉之繼承人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郭榮星 被告 郭明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坐落臺南市○○區○○○○段○○○○號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並請兩造查明郭文吉之繼承人即 郭李先里 、郭調貿、郭調詞、郭淑緣是否已就上開土地辦妥繼承登記。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周素秋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