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9號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 鐘武男 被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 劉雅汶 即劉寶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訴判決部分與反訴判決,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70,000元(本訴部分2,000,000元,反訴部分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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