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薛國祥 被告 劉明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民國100年度交簡字第32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林福來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