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62號聲請人 李純慕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第二順位繼承人 李金柱李陳血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