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 陳淑櫻 被告 徐進哲 上列被告因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毛松廷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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