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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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2罪,經最高法院(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均為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之罪,業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