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68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受僱於「利達企業社」(原址設於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後遷址於桃園縣中壢市○○街○○○號,下稱利達企業社)擔任經理,職司人力派遣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於執行人力派遣業務時,本應據實填載人力派遣單,將派遣人員、派遣時間、派遣公司名稱詳實記載於人力派遣單。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接續自民國97年9月17日起至10月31日止虛報交通費油資支出,使利達企業社陷於錯誤,陸續支付交通費油資計新臺幣(下同)40,164元,復接續自97年10月20日起至97年11月24日止,明知並無派工之事實,竟擅自於業務上製作虛偽不實之人力派遣單,並在備註欄處偽簽如附表所示業主署押共20枚,並據以向利達企業社請款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利達企業社人力派遣管理之正確性及遭偽造簽名之各業主,並使利達企業社陷於錯誤,陸續支付人力薪資計111,500元,總計詐得151,664元。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乙○○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證人 曾素珍 分別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詞。
㈢切結書、本票、利達人力派遣單、薪資表、出勤表、帳冊資料及請款單(利達企業社交通費油資支出表)。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及同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署押及詐欺取財之各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侵害之對象及法益各均屬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又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所為之行為,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所生危害,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如附表所示利達人力派遣單備註欄上偽造之業主簽名計20枚,均係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
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17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潘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欄位│應沒收之偽造署押│├──┼───────────────┼───┼────────────────┤│⒈│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0813)│備註欄│偽造之「梁20/10」署名1枚│├──┼───────────────┼───┼────────────────┤│⒉│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0815)│備註欄│偽造之「梁21/10」署名1枚│├──┼───────────────┼───┼────────────────┤│⒊│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0816)│備註欄│偽造之「梁23/10」署名1枚│├──┼───────────────┼───┼────────────────┤│⒋│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0819)│備註欄│偽造之「梁24/10」署名1枚│├──┼───────────────┼───┼────────────────┤│⒌│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0820)│備註欄│偽造之「梁23/10」署名1枚│├──┼───────────────┼───┼────────────────┤│⒍│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0829)│備註欄│偽造之「志5/11」署名1枚│├──┼───────────────┼───┼────────────────┤│⒎│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0831)│備註欄│偽造之「志」署名1枚│├──┼───────────────┼───┼────────────────┤│⒏│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0835)│備註欄│偽造之「志11/11」署名1枚│├──┼───────────────┼───┼────────────────┤│⒐│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0836)│備註欄│偽造之「羅11/11」署名1枚│├──┼───────────────┼───┼────────────────┤│⒑│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0838)│備註欄│偽造之「羅11/11」署名1枚│├──┼───────────────┼───┼────────────────┤│⒒│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0839)│備註欄│偽造之「志11/11」署名1枚│├──┼───────────────┼───┼────────────────┤│⒓│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0840)│備註欄│偽造之「羅12/11」署名1枚│├──┼───────────────┼───┼────────────────┤│⒔│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0842)│備註欄│偽造之「羅13/11」署名1枚│├──┼───────────────┼───┼────────────────┤│⒕│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0843)│備註欄│偽造之「羅14/11」署名1枚│├──┼───────────────┼───┼────────────────┤│⒖│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2402)│備註欄│偽造之「羅21/11」署名1枚│├──┼───────────────┼───┼────────────────┤│⒗│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2403)│備註欄│偽造之「 尤志強 22/11」署名1枚│├──┼───────────────┼───┼────────────────┤│⒘│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2405)│備註欄│偽造之「黃23/11」署名1枚│├──┼───────────────┼───┼────────────────┤│⒙│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2406)│備註欄│偽造之「尤志強」署名1枚│├──┼───────────────┼───┼────────────────┤│⒚│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2407)│備註欄│偽造之「尤24/11」署名1枚│├──┼───────────────┼───┼────────────────┤│⒛│利達人力派遣單(編號002408)│備註欄│偽造之「黃24/11」署名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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