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1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8年度聲字第1211號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8年度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理由欄內,原載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年7月10日,經查有誤,應更正為「100年7月4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信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