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193號債權人MR.WIRAP.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MR.SAMPHANPRAJIT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足以釋明相對人之住居所位於本院管轄區域之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