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772號聲請人 楊黃麗華 相對人 王美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美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台端聲請狀未載明訴訟標的金額,如依本票總金額伍拾貳萬元請求,應繳納壹仟元聲請費)
二、釋明訴訟標的金額為何。
三、相對人王美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