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91號抗告人 曾杏華
曾杏泰 法定代理人 曾達鵬 曾杏泰之法.
曾玉娥 曾杏泰之法.相對人 許秀玉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複代理人 何娜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3月17日所為承受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應由被告庚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海霖曾偉霖 承受訴訟。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曾杏華、曾杏泰為庚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股東 曾蘇 淑女之孫子女, 曾蘇淑女 死亡後,曾蘇淑女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未通知抗告人,抗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方知悉曾蘇淑女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較近均已拋棄繼承,成為應繼承之人,於知悉時起,依民法第1176條第7項規定拋棄繼承,提出抗告。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公司經經濟部撤銷登記,進入清算程序中,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依前開規定,應由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股東 曾富平陳清在 、蔡育修均否認為公司股東,主張遭他人冒名,曾富平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92號判決確認非被告公司董事,而陳清在、蔡育修均與其他股東不認識,是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股東曾蘇淑女,惟曾蘇淑女已死亡,其繼承人及原告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再查,曾蘇淑女之配偶 曾文彬 及子女 曾秀鄉曾英銓 (原名 曾達夫 )、 曾錫隆曾秀群 、曾達鵬、蔡曾滿美、 曾琇瑩曾琇瑱 、代位繼承人 花繼志花怡婷 (代位繼承 曾芳蘭 )均拋棄繼承;曾蘇淑女之孫子女有 曾俊傑曾俊超曾薰瑤曾俊博曾俊迪曾薰儀曾國華曾國榮曾莉婷曾婉婷 、曾杏華、曾杏泰、陳 蔡悅霞蔡景文蔡悅嫥蔡悅暖蔡景翔魏慈儀魏資文徐騫徐驊 、曾海霖、曾偉霖等人,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曾蘇淑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戶籍謄 本可參 ,曾俊傑、曾俊超、曾薰瑤、曾俊博、曾俊迪、曾薰儀、曾國華、曾國榮、曾莉婷、曾婉婷、 陳蔡悅霞 、蔡景文、蔡悅嫥、蔡悅暖、蔡景翔、魏慈儀、魏資文均拋棄繼承,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580、565、606、648、654、694、718號卷宗確認,又曾杏泰、曾杏華於收受本院承受訴訟裁定後,曾杏泰、徐騫、徐驊及曾杏華分別具狀向本院家事法庭拋棄繼承,業已准予備查,此經本院調取100年度司繼字第406號、508號卷可按,是曾蘇淑女之繼承人為曾海霖、曾偉霖,本院依職權命其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玫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