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77號原告 陳淩紫 被告 曾錦綢
曾明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就被告曾明嘉得否為被告曾錦綢之訴訟代理人部分,具狀表示意見;與原告之訴已逾除斥期間之證據為何,請被告於10日內具狀說明。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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