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 蔡徐金泉 即峰億企業社再審被告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參萬肆仟肆佰參拾玖元,應徵再審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蒨儀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