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75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趙素英 債務人 林素嬌 債務人 陳萬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素嬌邀同債務人陳萬春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0年8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1)新臺幣2,000,000元整(2)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90年8月17日起至110年8月17日止,依年金法於每月17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1)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浮動利率隨時浮動加碼1%計付利息(逾期時利率為2.375%),(2)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減碼0.85%計付利息(逾期時利率為5.598%),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拾條之情事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有相對人林素嬌、陳萬春簽立之貸款契約及增補契約各二紙為憑。
(二)詎相對人僅繳納本金利息至102年12月16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經聲請人以電話方式屢次催討,並於103年4月30日發給相對人催告函後,相對人仍未履約,是依據上開契約第拾條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071,111元及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相對人林素嬌、陳萬春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7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素嬌、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37│││858810│萬春│2月17日起││5│││元│││││├──┼───┼─────┼──────┼──────┼───────┤│002│新臺幣│林素嬌、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9│││212301│萬春│2月17日起││8│││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素嬌、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58810│萬春│2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素嬌、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2301│萬春│2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