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58號原告 林天平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 律師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張嘉蓉
葉祥瑞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四三0七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307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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