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六О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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