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七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人代理人 賴月尹 之指訴,⑶動
產擔保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及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各一份為證,被告之犯行
應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