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44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四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訊中自白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台
南市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
在卷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測試值達每公升0.六二毫克
,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犯行足可認定。茲參酌被告
係一發動油門即無法控制機車而自行滑倒撞及他車,導致自己受傷住院,且已賠
償車主損失,情節尚輕,本院認應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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