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事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五八八之九號土地內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0‧0
三一八公頃地上作物砍除,並將土地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五八八之九號土地(下簡稱系
爭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同段五八五之一、五八六兩筆土地相鄰,原告於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向斗六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鑑界結果原告與被告相
連處約有五百平方公尺為被告所侵占。被告對前項鑑定結果不服,復於八十九年
七月四日向斗南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複丈結果與前項斗六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
相同,但被告仍不服,並且拒不返還其占有土地。被告無權占有原告土地,原告
本於所有權之行使,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及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兩度向古坑鄉
調解委員會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