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四三號
  原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震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
     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