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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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五О五號
  原   告 甲○○○○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偉世
  送達代收人  張紀平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一)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捌佰捌拾叁
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陸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
元郵票十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併附繕
本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則應具狀(
須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一張,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90 年度 中簡 字第 2505 號裁定(90.08.14)[撤回]
  • 臺中簡易庭 90 年度 中簡 字第 2505 號裁定(90.08.1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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