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0年度岡小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新悅揚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規定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為被告新悅揚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悅揚公司)
僱用之計程車司機,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十時三分許駕駛被告新
悅揚公司所有之牌號九L─九九三號營業小客車,由北向南行經國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