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乙○○
        己○○
        戊○○
        癸○○
        庚○○
        甲○○
        壬○○
        丙○○
        丁○○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0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辛○○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伍年。
乙○○、戊○○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肆年。
己○○、癸○○、庚○○、甲○○、壬○○、丙○○、丁○○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扣案之傳真機參拾台、計算機柒台、錄音機貳台、電話機貳台、傳真紙壹箱及六合彩
簽單貳箱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
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
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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