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05號上訴人 許安邦 右上訴人與 劉育君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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