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63號聲明異議人 金貴珍 即受刑人配偶(送達代收人: 高紫棠 地址臺北市○○受刑人 劉柏全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賭博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民國107年2月8日107年執更緝度字第5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受刑人劉柏全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乃聲明異議人金貴珍(即受刑人配偶)及2名幼女仰賴,且聲明異議人為尚未取得我國身分證之大陸地區人民,實難於急迫情況下覓得穩定工作。尤有甚者,受刑人母親近日摔傷骨折亟需照料。綜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度股檢察官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且立即發監執行,造成聲明異議人全家頓失所依,其執行之指揮顯有不當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規定,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命令,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係受刑人劉柏全之配偶,受刑人前因犯賭博罪,
經本院於101年11月28日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48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2年2月21日徒刑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詐欺等罪,經本院於102年1月24日以101年度易字第225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6月(共2罪)確定,且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皆得易科罰金,此為該判決
主文明文記載。前揭5罪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0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7年2月7日入監執行,目前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此有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考,堪予認定。
㈡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
揮為不當」者。而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臺抗字第372號裁定參照)。是執行檢察官對於受刑人經本院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485號、101年度易字第2251號就所犯賭博、詐欺等罪,共5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共2罪)、6月(共2罪),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000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6月,是否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乙節,此部分並無受刑人或其他有聲請權人提出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本院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且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足憑。從而,因受刑人或其他有聲請權人既尚未聲請易科罰金,執行檢察官尚未為准駁之決定。聲明異議人認檢察官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尚有誤會。
㈢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以前開事由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