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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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一份為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