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景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景祥因竊盜等六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景祥因竊盜等六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各案判決及相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表】┌────────────┬────────────┬────────────┬────────────┐│編號││││├────────────┼────────────┼────────────┼────────────┤│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1月10日│96年12月14日│96年11月27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532號│97年度毒偵字第1282號│97年度毒偵字第2035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59號│97年度審易字第197號│97年度審簡字第2015號││實├────────┼────────────┼────────────┼────────────┤│審│判決日期│97.03.31│97.03.31│97.05.05│├───┼────────┼────────────┼────────────┼────────────┤│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59號│97年度審易字第197號│97年度審簡字第2015號││判├────────┼────────────┼────────────┼────────────┤│決│確定日期│97.04.30│97.05.05│97.06.03│├───┴────────┼────────────┼────────────┼────────────┤│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8128號│97年度執字第8155號│97年度執字第10300號│└────────────┴────────────┴────────────┴────────────┘┌────────────┬────────────┬────────────┬────────────┐│編號││││├────────────┼────────────┼────────────┼────────────┤│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3月8日│97年1月10日回溯96小時內│97年3月7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059號│97年度毒偵字第3826號│97年度毒偵字第3591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2052號│97年度審簡字第3511號│97年度審簡字第4202號││實├────────┼────────────┼────────────┼────────────┤│審│判決日期│97.05.23│97.06.30│97.07.31│├───┼────────┼────────────┼────────────┼────────────┤│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2052號│97年度審簡字第3511號│97年度審簡字第4202號││判├────────┼────────────┼────────────┼────────────┤│決│確定日期│97.06.24│97.08.04│97.09.01│├───┴────────┼────────────┼────────────┼────────────┤│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0951號│97年度執字第13697號│97年度執字第155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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