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破產。
選任 楊譜諺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二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召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投資所須陸續向銀行借貸,未料投資失敗,陷入以債養債之困境,目前積欠銀行之債務將近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然名下僅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准予宣告破產。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又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現存之債務如附表二所示,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964,563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此有如附表二債權銀行之回函及所附往來明細附卷可稽(詳卷第59頁起),又聲請人之財產僅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合計506,075元,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96年9月20日屏枋地一字第0960005636號函及所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按(詳卷第103頁),財產價值遠不及上開所負債務,參以依債權銀行回函所示,聲請人對如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大部分債務,自96年1、2月起即已無法正常繳付本息,則聲請意旨主張其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狀態,即難認與事實有何不符,自堪採信。再者聲請人95年之薪資所得為合計為449,012元,自屬有相當收入,且既係薪資所得,亦顯示收入情形較為穩定,而其該年繳交綜合所得稅時並未申報扶養親屬,以上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96年9月27日財高國稅苓綜所字第0960015414號函及所附聲請人之綜合所得稅報稅資料附卷可考(詳卷第103頁、第114頁),本院認以聲請人目前所有如附表一所示財產及破產後所可穩定取得之薪資財產所組成之破產財團,應足以支付破產財團之費用及債務,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綜上,聲請人既已不能清償債務,且非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則其聲請破產,依法即無不合,爰依法准予宣告併酌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日期、地點如主文所示。
四、又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楊譜諺律師曾任律師助理、法官助理,又曾服務於多處律師事務所,目前為高雄律師公會之登錄律師,並擔任多處諮詢律師、顧問律師及本院調解委員,有高雄律師公會之破產管理人名單在卷可憑,資歷甚為豐富,自可勝任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且經徵詢後結果,楊譜諺律師亦表示願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協助意願,爰依上開規定,選任楊譜諺律師為本件之破產管理人,以妥善進行本件破產程序。
五、據上論結,依破產法第58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莊豐源附表一: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屏東縣枋寮鄉│783-26│建│236│357/1000│││水底寮段│││││└──┴──────┴───┴──┴──────┴─────┘┌──┬──┬──────┬──────┬──────┬─────┐│編號│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建物面積│坐落基地│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880│屏東縣枋寮鄉│第1層:46.33│屏東縣枋寮鄉│全部││││太源路45-16│第2層:46.33│水底寮段第│││││號│第3層:46.33│783-26號││││││第4層:22.89│││││││合計:161.88│││└──┴──┴──────┴──────┴──────┴─────┘附表二:
┌──┬────────────────┬──────┐│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新││││台幣:元)│├──┼────────────────┼──────┤│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30,776│├──┼────────────────┼──────┤│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79,403│├──┼────────────────┼──────┤│3│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6,688│├──┼────────────────┼──────┤│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35,126│├──┼────────────────┼──────┤│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153,787│││名前新竹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8,783│├──┼────────────────┴──────┤│合計│1,964,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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