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2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 律師被告乙○○
1樓之3(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白裕棋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乙○○、甲○○二人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強盜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將被告二人收押在案。
二、本案雖已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宣判,惟宣判後,被告二人及檢察官均得上訴,而有進行第二審審判程序之可能,本院認被告乙○○、甲○○二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其刑之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李立傑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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