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保險簡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保險簡調字第2號聲請人甲○○現羈押於基隆看守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97年8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