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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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耐斯松屋百貨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1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7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53,623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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