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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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減刑之裁定,乃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此一特別法,就原本裁判之宣告刑予以縮減,並非重新裁判,應無刑法第2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於減刑後得否易科罰金及折算標準為何,應逕行適用原裁判時之法律,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其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定應執行刑已逾6個月,故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2月7日│96年5月18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726號│字第607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17號│96年度訴字第3322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30日│96年10月29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17號│96年度訴字第3322號│││││││判決├──┼─────────┼─────────┤││確定│96年05月28日│96年12月03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10條1項│├──────┼─────────┼─────────┤│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6月│不應減刑│││││├──────┼─────────┼─────────┤│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