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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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俊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到院,逾期不補正,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提出債權人清冊到院,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債權人之名稱或姓名及地址,本件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內漏載債權人 蘇俊英 、 蘇添賢 之地址,且就債權人 林明宏 之地址記載為「雲林縣○○街0○0號4樓」而未記載其所居住之鄉鎮市,其記載亦有疏漏,是不能認為聲請人已依法提出債權人清冊,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