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7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74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及到期日。(聲請狀所載與本票不符)。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年、月、日表示)。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