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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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675號聲請人 蔡富農 相對人 楊哲儒
楊佳龍 楊茂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同法第529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以債務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其管轄法院即係命假扣押之法院,倘債務人誤向他法院聲請,法院得依職權移送命假扣押之法院。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金錢債權請求權,聲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裁全字第49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管轄法院即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人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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