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98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9年2月3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於99年3月5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98年
3月4日、98年3月5日、3月8日、4月12日另犯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9年3月10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9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且於99年3月29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上揭所為,業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75條第2項、第75條之1第2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刑法第76條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亦有明定。本案受刑人之住所地在彰化縣彰化市○○里○○鄰○○街○○巷○○號,則按上開規定,本院就本件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應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確實於本件(指98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公共危險案件)緩刑前之98年3月4日、98年3月5日、3月8日、4月12日另犯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9年3月10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9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且於99年3月29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判決各1份在卷可證。是本件受刑人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4年,惟其於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前揭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檢察官亦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
2項規定相符,故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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