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兆隆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37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兆隆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兆隆前於民國100年間,未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即擅自在桃園縣○○鄉○○○段第25之7地號土地上,以鋼骨、鋼架建材,搭建高度約8公尺、面積約1,00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嗣經桃園縣政府於101年9月21日依法查報且張貼稽查通知單後,因未依規定補辦申請執照,桃園縣政府乃在同年10月25日派員予以依法強制拆除。詎張兆隆明知該違章建築業據強制拆除,竟仍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旋又在上址,再以鋼骨、鋼架及鐵皮建材,搭建相同高度及面積1,719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另尚有搭建面積321平方公尺之雨遮,及占用相鄰之大竹圍段第24之6地號土地面積共8平方公尺(其中6平方公尺為鐵皮屋主體,另2平方公尺為雨遮)】。嗣於101年11月8日,為桃園縣政府人員前往上址複查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張兆隆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 張國泰 在偵查中之陳述;證人 陳重悌 在偵查中之證述。
㈢桃園縣政府102年9月4日府工拆字第0000000000號函、
桃園縣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稽查通知單、現場照片、桃園縣政府101年11月3日府工拆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桃園縣縣政府102年
3月12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桃園縣蘆竹鄉地政事務所102年11月20日蘆地測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
三、核被告張兆隆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爰審酌被告違反規定搭建違章建築,而經主管機關依法強制拆除後,又予以重建,且其面積更較拆除前為廣,顯然無視法律規定及主管機關之稽查,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其雖於犯後坦承犯行,然本案違建佔地廣大,所生危害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規定: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